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兴宁市、紫金县、封开县经贸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粤财工〔2011〕198号)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持循环经济相关能力和平台建设,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三)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申报对象和项目范围
(一)申报对象。
本省各级政府机构、在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政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项目范围。
1.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广应用;
2.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3.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单位的循环经济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适当支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经济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
5.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2012年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四)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本项目2010年至今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六)本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其中,申请省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项目申请材料应独立装订成册并在申报材料目录中列明,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九)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政策研究和能力建设类项目只需提供第(一)、(二)、(五)、(七)、(八)、(九)款申报材料。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及省直管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省直管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央驻粤单位和省有关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公示后批准下达。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数量。
1.符合推广应用和技术改造类要求的项目,各县(市、区)原则上限报1个;
2.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分别可另行申报1个项目(按属地原则申报,不占第1项申报数量名额);
3.符合支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的项目,各地级市原则上限报1个;
4.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省级相关部门、在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原则上限报1个项目。
(二)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纸张规格为A4尺寸)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并于2012年3月10日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全部电子版)统一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汇总,项目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级以上市(及省直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委)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可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市(县)2012年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2012年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项目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