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8〕1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体现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理念。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筹考虑资金安排。既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扩内需、调结构的精神,又要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坚决打好“十一五”节能总决战,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二)突出节能主题,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相关工作。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节能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推动经济向低碳化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继承创新,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继续按节能量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同时,从三个方面创新财政支持的领域和方式:一是扩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范围,从2000吨标准煤以上扩大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以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节能工作;二是支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在建材、造纸等行业选取约20家企业开展试点,按总投资给予一定财政补助;三是支持重点领域节能示范项目,支持建筑、公共机构以及商贸、酒店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评审的形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申报范围
在广东省内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建设期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时间为准,拟建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的项目。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燃烧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项目,以及能源管理中心、建筑、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节能示范项目。其中,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建设主要在建材、造纸、石化、电力、纺织印染等行业开展,主要是整合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的管控一体化节能新技术,其要求可参照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365号)精神。
(二)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园区以及企业重大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五)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以及表彰奖励等。
(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体现政府购买服务,依托协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第三方出具的节能量评估报告(可委托省公布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5.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7.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
8.申报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申报单位2009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10.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1.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2.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公共机构、建筑、商贸酒店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可低于1000吨标准煤,可不提供环评报告(表)。
(二)申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所需材料
1.企业申报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7.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8.相应级别银行出具项目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
9.申报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申报单位2009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11.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2.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13.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申报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5.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项目材料报所在地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地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确定、汇总后联合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直接送省节能协会收集、汇总)。县(县级市)级项目应抄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将项目申报资料报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其他省属企业将申报资料报省主管部门,由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定、汇总后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直接送省节能协会收集、汇总)。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反映。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评审后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数量
1.符合要求的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技改项目县(县级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级部门限报1个,商贸酒店节能技改项目仅由纳入省试点示范的商贸酒店企业申报。
2.其他资源节约(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县(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级部门原则上报1个。
3.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县(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级部门原则上报1个。
(二)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纸张规格为A4尺寸)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并请于今年6月15日前报省节能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各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附件:粤经信节能〔2010〕394号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