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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人气: 发表时间:2015-3-3 21:5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水平,解决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突出问题,2011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培训服务、信息服务进行支持。现将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培训服务项目
 
  重点支持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的下列培训:
 
  1.法律政策、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等)、工商管理知识培训;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提升培训;
 
  3.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信息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联合会、促进会)等服务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供需信息采集、发布、对接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 
 
 
  2.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总站及优秀一级分站开展的中小企业商务信息、政务信息采编,大学生网上招聘,各类供需信息对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网上展示和宣传等服务项目。
 
  二、项目期限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服务业务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绩效考评及收费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的服务项目,按委托协议规定予以支持。 
 
  (一)培训服务项目
 
  根据培训人数、课时、收费情况、学员满意度抽查情况确定可否支持及支持额度。其中学员满意度根据电话抽查情况进行测算,学员满意度低于70%的,不予补助。
 
  (二)信息服务项目
 
  1.省级、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联合会、促进会)等服务机构开展的信息服务项目,按服务量和服务成效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总站及优秀一级分站开展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项目,按服务量和服务成效予以支持。总站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分站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2010年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2009年1月1日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二)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能力突出,服务业绩良好;
 
  (四)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固定的服务场所。
 
  (五)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时间“五公开”。
 
  (六)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地方培训机构。
 
  (七)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服务任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6月10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件1份),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各1份)。
 
  中央所属服务机构于6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件1份),抄报财政部(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各1份)。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有关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请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开展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及其服务绩效、服务费用构成及其收支情况等。
 
  (三)申请奖励的理由。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按申报服务业务项目类别,列明项目收费和相关支出费用等情况;收支明细表,主要收支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收付款凭证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凭证出具单位名称)。
 
  (五)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近三年获得各级政府财税支持及其他支持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八)按照服务业务类别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培训服务项目
 
  ⑴ 培训通知(原件); 
  ⑵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服务项目有关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
  ⑶ 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3);
  ⑷ 培训课程表(含日期、课程、课时、授课老师姓名);
  ⑸ 带有“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背板(或横幅)及具体日期的培训现场照片。
 
  2.信息服务项目
 
  ⑴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息服务项目有关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
  ⑵ 信息服务项目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5);
  ⑶ 服务对接活动通知(原件)和总结材料(包括对接成果情况)。 
 
  七、申报数量
 
  (一)培训服务项目
 
  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备案的培训服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1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委托培训任务的服务机构除外。
 
  (二)信息服务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服务机构不超过1家。
 
  八、项目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并对项目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必须一致,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电子文件需刻制成光盘(不可用U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附件:1.中小企业服务业务项目汇总表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服务项目有关情况汇总表
     3.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息服务项目有关情况汇总表
     5.信息服务项目有关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