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函〔2013〕1631号
发布时间:2013-06-14 【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现组织开展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拉动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产业化建设项目。具体申报领域见附件1。
二、扶持方式
(一)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获得银行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兼顾支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建设开展并购融资的银行贷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承担单位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省财政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一定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根据资金预算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贷款基准利率。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四)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且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自纳入专项资金计划起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贴息申请,具体办理贴息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五)2013年项目贴息申请于本批次办理,贴息期按2012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计算。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贷款;
(三)项目单位依法在广东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贷款合同于2011年1月1日后签订,贷款类型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或并购融资贷款,贷款积数(见附件6)合计超过150,000万元*天,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五)项目建设条件已落实或基本落实,原则上要求2013年12月底前开工、2016年前完成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地在广东境内;
(六)项目实施后,项目核心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以上水平,且形成较大的产品生产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下称“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编写项目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项目推荐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查项目的前期基础和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各项目推荐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推荐(含推荐项目汇总表)。对于重复使用第一、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贷款合同或拨付凭证的项目,一经发现将不纳入评审,取消项目单位今后申报省财政相关专项的资格。
(三)行文上报。各项目推荐部门正式行文,于2013年7月5日下午5点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含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银行借款凭证扫描件和附件6、7表格Excel格式电子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材料集中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9房),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附件:1. 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领域
2. 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3. 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4. 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5. 贷款情况明细表(模版)
6. 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贷款情况表
7. 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4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童文锦,易贤辉,020-83133257;
省财政厅,姚林,020-83170361)
来源:技术创新与质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