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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人气: 发表时间:2015-3-3 21:45:19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提升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就2010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见附件2);
 
(三)重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项目(见附件3);
 
(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见附件4);
 
(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见附件5)。
 
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报《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见附件6)。
 
原则上同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地市市直、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县(市)申报项目由各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各地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备案。
 
顺德区申报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和财税局联合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直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10年9月25日。
 
四、监督管理
 
(一)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监督,完善和健全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二)对获得财政支持的2010年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实行项目完工后分级验收制度。
 
扶持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扶持资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扶持资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验收报告报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相关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2010年获得财政扶持的除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以外的项目,实行事后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省直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分类汇总,编制汇总表并将各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作为附件,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变更和处罚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省财政。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六、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企业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www.gdei.gov.cn)和省中小企业服务网(www.gdsme.com.cn)下载相关表格。
 
七、联系方式
 
(一)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淇,电话:020-83133303
 
分类别项目联系人详见附件
 
(二)省财政厅工贸处
 
联系人:莫辛燕,电话:020-83170201
 
 
 
附件:1.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要求;
 
2.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要求;
 
3.重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项目申报要求;
 
4.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5.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6.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